“性權利受侵害”案:某環衛中心司機徐在工作時間倒車時,將在貨車後幫忙關門的張撞傷。法醫鑒定結果為:外傷致勃起功能障礙。張的妻子王認為,丈夫因車禍喪失性功能,嚴重損害了他的身心健康。夫妻二人以環境衛生中心為被告起訴,要求賠償各項損失654.38+0.5萬元,包括因性權利造成的精神損失賠償。法院認為,性權利是公民健康權的壹個方面,王作為妻子的性權利受到了侵犯。法院判決環衛所賠償張某醫療費、傷殘生活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65438萬余元,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65438萬余元。
兩個案件中,前壹個案件的訴求沒有得到法官的支持,因為法官認為“接吻權”是壹項推定的權利,後壹個案件的訴求得到法官的支持,因為法官認為“性權利”是公民健康權的壹個方面,是壹項法定權利。事實上,性權利顯然是我國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的壹項權利,法院不僅受理其引起的訴訟請求,而且作出有利於原告的賠償請求。無論審理此案的法官如何解釋,他的裁決依據顯然不是來自法律的明確規定,而是來自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內在精神。接吻權也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權利,所以接吻權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第3期1990刊登的聚賢酒廠訴文登酒廠案,也是彌補法律漏洞的成功範例。被告模仿原告瓶貼的裝飾生產自己的白酒,從中獲利。如果僅僅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圖案、文字、顏色等。原告瓶上的裝潢不受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而被告對瓶上裝潢的模仿不能被認為是侵犯了商標專用權。當時我國還沒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被告的不正當競爭手段也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面對法律的缺失,二審法院直接適用《民法通則》第四條誠實信用原則、第五條保護合法權益原則和第七條尊重社會公德原則,認定被告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必須予以制止”。由此,創造性使用原則認定了不當行為,彌補了規則的漏洞,有效地維護了誠實的經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