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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受益人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乘車、乘船、乘飛機發生事故死亡的(嚴重違法的除外),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民政部門仍可按死者撫恤金標準向其家屬支付撫恤金。”民政部、財政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社會困難補助暫行規定》指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津貼按照應享受遺屬津貼的人數標準計算,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工資。”“遺屬享受定期補助後,遇到特殊困難時,死者生前所在單位也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都必須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所謂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撫恤金,由於是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支付給被繼承人的近親屬、扶養人的經濟補償,也具有精神慰藉的性質。因此,養老金不屬於遺產,不能按法定繼承繼承,被繼承人不能在遺囑中確定其養老金的歸屬。因為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而繼承對於繼承來說只是壹個特定的概念,所以代位繼承也不適用於養老金,也就是說養老金在代位繼承看來是不存在的。但是,如果代位繼承人本身屬於被繼承人生前撫養且無勞動能力的人,也可以主張與其他近親屬分割撫恤金。

法律依據:傷殘撫恤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殘疾人員從核定殘疾等級後的次月起,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伍軍人事務部門按照規定發放撫恤金。傷殘人員撫恤關系轉移的,當年撫恤金由軍隊或者遷出地的退伍軍人事務部門發放,次年起由遷入地的退伍軍人事務部門按照當地標準發放。因申請人原因導致養老金斷裂的,不予補發。

第二十四條在境內異地(無住所地)居住或者定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殘疾人,經向戶籍所在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可以委托他人領取其殘疾撫恤金。 或者委托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伍軍人事務部門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機構賬戶,所需費用自行承擔。

第二十五條殘疾人本人(或者家屬)應當每年與戶籍所在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聯系壹次,通過見面、人臉識別等方式確認殘疾人的待遇資格。當年沒有聯系確認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伍軍人事務部門通過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家屬的方式及時聯系確認;發布公告或通知本人或家屬後60日內未聯系或確認的,從下月起停發傷殘撫恤金及相關待遇。傷殘人員(或其家屬)及其戶口(或原戶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重新確認傷殘人員待遇資格,從次月起恢復發放傷殘撫恤金並享受相關待遇,已停發的撫恤金不再補發。

第二十六條殘疾人變更國籍、取消殘疾等級或者死亡的,從變更國籍、取消殘疾等級或者死亡的次月起停發殘疾撫恤金和相關待遇,其殘疾證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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