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框架協議的特點:
1,提供了壹個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的規則;
2.框架協議不是專門為了解決矛盾而達成的,主要是為了避免矛盾升級,建立互信關系;
3.框架協議是促進部分簽約方落實項目進展的有效手段,雙方應隨時報告協議執行情況。第十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框架協議的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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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協議相當於締結協議,表明雙方的合作意向。如果協議條款比較籠統,沒有就合同的標的物、價格、履行方式等具體條款達成協議,則該合同對雙方不具有約束力。
如果約定了具體事項、完成時間、雙方分工和責任,則可能認定為具體合同,可能導致締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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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協議和合同有什麽區別?
1,兩者的效力與所要求的責任不同。
2.合同是有具體細節的文本協議。違反合同內容就是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框架協議只是簽訂具體合同或其他合作的意向,沒有合同的效力,也沒有合同的具體內容。如果違反框架協議,只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根據《民法典》第464條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4.《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