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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運營的法律風險

政府購買服務背景下的公租房運營管理現狀

1.政府購買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服務的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

政府高度重視購買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服務。國務院、財政部、民政部、住建部都出臺了相關政策文件,但大多以“指導意見”、“管理辦法”命名,缺乏法律約束力。2018年9月,住建部、財政部印發《政府購買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服務試點方案》的通知(建保(2065 438+08)92號)後,各試點城市在次年陸續出臺配套文件,指導地方政府購買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服務,但大多也是名為《實施方案》的指導性文件,文件內容壹般。國家和地方層面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使得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服務的承擔者在運營管理過程中缺乏法律保障,實施過程中自由度較大,不利於提高公租房運營管理效果。

2.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服務經驗不足。

武漢和上海較早開始探索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兩地設立的公租房運營管理機構現已成為國內公租房管理的典型。但總體來看,目前試點城市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服務仍處於探索階段。雖然有政府的大力支持,但公租房運營管理機構作為購買服務的承擔者,仍然缺乏可參考的成功運營管理經驗。

3.住房保障的金融支持相對薄弱。

公租房作為我國保障性住房的主要發展方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運營資金的投入需要考慮保障性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和運營維護的大局。從2009年到2018年的十年間,我國住房保障總支出呈逐年增長趨勢,但占公共預算支出的比重相對較小。因為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服務資金按要求要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計劃,政府預算資金有限。在這樣的經濟環境下,公共財政支出必須優先用於教育、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等基本民生領域,對住房保障的財政支持相對薄弱。

4.個人信用體系不完善。

個人征信體系不健全,導致公租房管理部門因為信息不對稱,很難準確審核申請人的資產和收入信息,這是公租房運營管理的最大難點。由於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建設不完善,對公租房租戶的約束力有限,導致每年都有很多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但仍然以虛假材料申請並通過審批,還有大量租戶不按規定退租,違規轉租現象越來越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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