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事實已經查明,案件偵查終結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終由法院作出生效判決;
2.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立案決定的,因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明顯輕微,不認為是犯罪;
3、案件破獲但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這叫撤銷;
4.案件破獲,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網,進入“破案”狀態;
5、案件當事人全部死亡或者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案件自然結案;
6.案件久未調查,對侵權人的處罰已過追訴期。
派出所的職責:
1.收集、掌握和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
2.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
3.管理轄區內重點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品;
4.指導和監督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安全保衛工作;
5 .宣傳、發動、組織和引導群眾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6.辦理轄區內因果關系明顯、案情簡單,壹般不需要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偵查的刑事案件,協助偵查部門偵破其他案件;
7.辦理治安案件,調解治安糾紛;
8 .參與預防火災、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災害;
9.接受群眾報警和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
綜上所述,派出所在結案時,需要判斷案件性質,完成調查,適用法律,決定處理結果,寫出結案報告備案,同時通知當事人。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258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案件應當結案:
(壹)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二)依照本規定第十章的規定,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並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已執行;
(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並轉化為刑事案件的;
(五)判決作出後,因被執行人滅失或者死亡等客觀原因,無法執行或者沒有必要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