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有權拒繳、逃繳或者少繳依法應當繳納的車輛通行費,並要求其繳納到期的車輛通行費。任何人不得因拒繳、逃繳或者少繳車輛通行費故意堵塞收費道口、強行沖卡、毆打收費公路管理人員、破壞收費設施或者從事其他擾亂收費公路管理秩序的活動。發生前款規定的擾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秩序的行為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采用詐騙方法,騙取大量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詐騙,在形式上包括兩種:壹種是捏造事實,壹種是隱瞞真相;本質上是壹種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所致;即使對方存在壹些判斷失誤,也不妨礙欺詐成立。。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采用壹些欺騙手段,甚至追求壹些非法的經濟利益,但並不或者不局限於公私財產的歸屬。所以不構成欺詐。本罪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