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列舉了信訪工作的五項原則,包括“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傾聽群眾呼聲,關心群眾疾苦,千方百計為群眾排憂解難。"
條例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利用信息網絡、信函、電話、傳真、來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和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
各級機關單位領導幹部要閱批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定期接訪,確保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得到解決。
條例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投訴人。
《信訪條例》解讀對信訪人的要求是什麽;
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關於信訪人,條例規定,信訪人應當客觀、真實地提出信訪事項,並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多人來訪,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信訪人以來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在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壹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信訪人通過來訪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提交有關政法部門處理。
多人利用走訪形式提出* * *與信訪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投訴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非法聚集、圍堵、沖擊機關、單位辦公場所或者公共場所,攔截公務車輛,堵塞或者阻斷交通的。
(2)攜帶危險品和管制器具。
(三)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逗留、鬧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通、脅迫、以財物誘導他人,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借機以信訪名義斂財的。
(六)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條例還明確,信訪人尋釁滋事,糾纏、擾亂來訪情節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違反集會、遊行、示威有關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投訴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內容參考:三亞市人民政府-信訪條例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