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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從稅收的角度看,如果將勞動者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直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納入個人所得稅征收基數,對勞動者是不公平的。國家在《關於個人和用人單位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中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生活補助和用人單位發放的其他補貼費用),免征個人所得稅;過剩...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勞動者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經濟補償,原則上免征個人所得稅。但為了防止壹些企業或個人利用這個漏洞,會搞壹些變相的偷稅漏稅活動。所以國家也規定,超過當地上壹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納稅。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社區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勞動部1994481)

第五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每滿壹年由用人單位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壹年的,按照壹年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支付50%的經濟補償金。

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號。2001157)

1.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金(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等由用人單位發放的補助費用)個人所得,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178)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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