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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時有利於被告的原則。

如有疑問,有利於被告的原則如下:

1,當案件事實在有罪與無罪之間有疑問時,應當按無罪處理;

2.當案件事實在重罪和輕罪之間有疑問時,應當視為輕罪;

3、在被告有罪或無罪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應作出有利於被告的判決;

4.這種做法確保了被告的合法權益不會受到不合理的侵犯。

存疑時有利於被告原則的適用場景:

1.刑事案件證據不足:刑事案件證據不足,不能構成被告人有罪的確鑿證據時,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2.證人證言矛盾:如果本案證人證言存在矛盾,且這種矛盾不能被其他證據排除,應當采納有利於被告人的證言;

3.鑒定結果不明確:涉案鑒定結果不明確或者有爭議,不能認定對被告不利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的說明;

4.法律適用存疑:當對法律條文的解釋或適用有疑問時,應選擇更有利於被告的法律條文;

5.判決結果是不確定的:當判決結果可能是多樣的時,應該對被告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存疑有利於被告的原則,確保了在案件事實存疑時,無論是有罪還是無罪,重罪還是輕罪,判決都應該更加有利於被告,從而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不公正的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

第200條

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評議,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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