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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主體治理理論是什麽?

政治和社會合作有許多不同的模式,我們簡要介紹四種重要的模式:

第壹個是社團主義模式。法團主義旨在將公民社會中有組織的利益結合到國家的決策結構中,尋求在社會團體與國家之間建立制度化的溝通渠道和定期的互動體系[2]。簡單來說,就是在國家與社會之間建立壹種有序、穩定、制度化的合作關系,通過合作協商而不是競爭排斥來解決社會矛盾和失序。隨著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改革的推進,四類社會組織放開了統壹直接登記制度。國家承認“自下而上”相對獨立的社會組織的合法性,允許社會組織通過自下而上的競爭性淘汰獲得與政府合作的機會。參與合作的社會組織數量多,社會組織之間的功能分化減弱,社會組織接受國家承認和管理。需要指出的是,法團主義模式下政府與社會的合作絕不是行政層級控制關系,社會組織也絕不是政府的延伸,而是壹種相對獨立、平等的合作關系。

二是合作治理模式。近20年來,壹種新的治理理論被稱為“協同治理”。該理論旨在將包括政府在內的眾多利益相關者聚集在壹個共同的論壇上,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從而通過協商達成壹個以共識為導向的決策。[3]安塞爾、加什等學者認為,合作治理包括六個方面,即對於公共政策或公共管理問題,由政府等公共機構發起合作,治理主體包括有利益關系的公共* * *和私人部門,以及直接參與決策過程的非國家行為者。[4]

三是第三方治理模式。第三方治理)[5] 5]強調公共* * *和非營利組織在很大程度上分擔責任、公共* * * *資金和公共* * *權限,通過開放壹些公共* * *領域供非營利組織參與,公共* * * *服務在壹定程度上是多元化和競爭性的,從而有助於提高效率和競爭力。其本質是政府和非營利部門基於同壹目標共同行動,同時通過協調/整合補充資源實現各自的目標。值得壹提的是,政府對效率、成本、責任和公平的需求必須與非營利組織的獨立性相協調。

四是契約關系模式。契約關系模式[6]是新公共管理運動的直接產物,被認為是取代傳統官僚公共服務供給模式的最佳選擇;是指政府通過委托或購買等合同方式,將公共服務外包給其他政府、私人部門或非營利組織,目的是降低政府成本,提高效率。根據不同的政策環境,我們可以采取三種不同的契約形式[7],即競爭、談判和合作。契約關系模式包含了合作參與、民主管理、公平和效率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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