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主管全國文化事業,主要職責是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文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定地方文化事業的發展規劃、政策、規章和管理辦法,綜合管理地方社會文化事業:文化藝術事業、圖書館事業、文化市場歸口管理、文物事業、電影發行放映、對外文化藝術交流。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新聞出版版權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地方新聞出版版權管理規章和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辦當地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罰款項目和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令第261號《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市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00號《電影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藝術品管理辦法》。
文化局及其委托的文化市場管理處、文化稽查大隊、文物管理所在全縣範圍內宣傳貫徹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對文化市場經營活動進行執法檢查和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制止和查處文化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促進文化市場的繁榮和健康發展。其主要職能和任務是:
1.依法監督管理文化市場,查處文化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2 .負責音像制品、文化娛樂、電子遊戲、藝術等經營項目的審批、發證和年度換證。
3.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掃黃打非”活動和文化大檢查活動,凈化文化市場。
4.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營業性演出的審批、發證和年度換證工作。聯系並辦理當地演出團體出省和(離)境進行營業性演出和文化交流的相關手續。依法查處營業性演出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5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經營和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文物保護、經營和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6.負責對文化執法人員和文化經營者進行培訓,學習和掌握國家有關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提高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水平和經營者守法經營、自我保護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