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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公司在水表上做假,讓水廠損失654.38+0萬元,會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

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應當依法懲處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是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三十壹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六條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刑事處罰,並根據情節給予經濟損失賠償。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足額繳納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對被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水法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防洪法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侵占或者毀壞水工程、堤防、護岸等相關設施,破壞防洪、水文監測和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二)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動。第七十六條引水、截(蓄)水、排水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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