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多大可以判刑?
根據我國刑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原則上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可以判處刑罰。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八罪,才能定罪量刑。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按照相應犯罪的量刑標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因未達到相應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予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青少年犯罪的法律定義
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國並不是壹個嚴格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學研究和現實生活中經常使用的概念。青少年犯罪壹般指青少年作為特殊主體所實施的犯罪,也指在主體由兒童向成人過渡的這壹特定階段(壹般指進入青春期至青春期結束)由於主客觀原因而實施的各種犯罪。我們可以將其定義為:已滿65438周歲+04周歲至25周歲的人,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觸犯了法律,應當依法懲處,稱為未成年人犯罪。
但有些國家的法律也規定,青少年實施壹般治安管理法規的行為,甚至是社會越軌的行為,也視為犯罪,可以被警方采取強制措施,向法院起訴,如逃學、夜宿、不服從監護人管教、流浪、與行為不良的人交往等。如果是成年人所為,則不認為是犯罪。如果是未成年人,則視為犯罪,接受司法幹預。這種情況被稱為“身份犯罪”。
我國刑法在立法上充分體現了國際通行的教育、預防、保護和社會化原則,保護與懲罰相結合,體現了寬大和人道原則,處理不良行為與處理犯罪行為相結合,體現了預防犯罪原則。但這些原則畢竟只是原則,在某些方面還缺乏可操作性,甚至無法遵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
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