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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對婚前房產和婚後房產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婚前婚後房產問題的規定是:壹方婚前購買的房產為婚前房產,歸壹方所有;夫妻婚後購買的財產為婚後財產,婚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如果雙方簽訂了財產協議,則屬於壹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客觀性:

本文介紹了新婚姻法對婚前財產的規定。新婚姻法頒布實施以來,法律對夫妻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作了明確詳細的規定。任何壹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會因為結婚而逐漸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婚前財產所有權無需公證。但仍經常有當事人要求對婚前財產進行公證,以證明其屬於個人。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只是提醒當事人保留證明該房產屬於婚前財產的證據,無需公證。但如果本來就是* * *婚前投資的房子,經過財產協議公證後才能歸夫妻所有。我國法律規定,婚姻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即使沒有儀式,在此期間買房,如果壹方出資,或者對夫妻財產協議進行公證,都是出資人的個人財產。根據2001年4月28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壹方婚前財產為夫妻財產,即妳婚前取得的房屋屬於個人財產。2001 65438+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的夫妻壹方的全部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婚前個人按揭購買的房產,即使婚後償還,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按照新婚姻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當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 * *還貸部分由業主按份額返還。當然,房產的增值部分是業主享有的。這應該是原則。當然,法官也可以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為困難的壹方幫助和補償判決的所有人。但這不是* * *跟財產的劃分。如果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此時子女已經結婚,父母希望自己出資的房子屬於子女,但子女的配偶並不享有權利,那麽就應該在買房前到公證處進行公證,將買房所需的資金交給子女個人所有,然後子女可以用這筆錢買房歸子女所有。(但子女必須證明所有購房資金都是父母捐贈,配偶出資)。或者父母買房時以自己為產權人,然後通過贈與或遺囑指定給子女個人所有,或者繼承後歸子女所有。相信經過以上解釋,很多朋友都明白了新婚姻法中關於婚前財產的規定,可以在現實生活中更準確地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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