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管轄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最常用的是層級管轄和地域管轄。人民法院壹級管轄是劃分上下級法院受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重要權限。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確定本轄區內審理第壹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和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受理第壹審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的權限範圍和具體分工。高級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較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壹審案件,當事人的上訴壹般由高級法院審理。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反革命案件、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或中國公民侵犯外國人合法權利的刑事案件。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是涉外案件和在本地區有較大影響的案件。管轄的第壹審行政案件是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辦理的案件、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起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以及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1.法院的專屬管轄權包括什麽?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人民法院分為幾級?
(1)最高人民法院;
(二)高級人民法院;
(3)中級人民法院;
(四)基層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