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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否規定財務總監不能直接批準支付?

1,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財務總監不能直接批準支付。

2、財務總監的職能是:

(1)事前監督。壹是積極參與預算方案的編制,審定總經理制定的預算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議,對重大投融資方案進行科學合理的論證,協助總經理制定最佳的投融資方案;二是建立健全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制定完善的企業會計規章制度,對財務會計人員進行必要的指導,提高其思想和業務水平;第三,建立健全費用和成本核算責任制,嚴格控制費用審批制度,杜絕不合理開支;第四,積極推行資金使用定額制度,建立合理的定額,明確資金使用範圍、申請程序、審批制度、資金保管等。

(2)事中監管。財務總監的過程控制是指監控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執行,並及時分析差異原因,采取措施予以糾正。財務總監的監控涉及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需要保證購銷環節原始會計憑證的完整和有效,合理確定材料的采購價格或商品的銷售價格。對於特殊的業務事項,如果涉及重大的價格差異或折扣,應得到財務總監的批準。財務總監應及時審核企業成本費用是否按規定執行,確保成本核算的準確性和費用支出的合理性。在資金使用上,要嚴格執行會簽和審核備案制度,確保文件的完整正確和審批程序的合法。積極參與董事會決策,對公司發行股票、債券等重大融資方案進行科學分析,對企業向銀行的貸款計劃審批項目的可行性及其引發的財務風險,嚴格審查為其他企業的貸款擔保,避免企業因第三方原因陷入財務困境。

(3)事後監督。事後監督是財務監控的最後壹環。財務總監應認真審核企業的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堅決糾正虛假信息和虛假報告,避免以虛假會計信息誤導報表使用者。嚴格按照預先設定的考核指標對相關人員進行考核,並采取相應的獎懲措施。對於實施過程中發現的指標與實際實施結果的差異,要認真分析原因,為下壹步標準制定提供必要的參考,並制定有效的糾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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