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的相關規定。
壹是建立商業預付卡實名登記制度。對壹次性購買654.38+0萬元(含)以上的記名商業預付卡和不記名商業預付卡的單位或個人,發卡機構將對其進行實名登記。二是實行商業預付卡非現金購買制度。單位壹次性購卡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壹次性購卡50000元(含)以上的,采用銀行轉賬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通過轉賬方式購卡的,發卡機構應逐筆登記轉出賬戶和轉入賬戶的名稱、賬號和金額。三是實行商業預付卡額度發行制度。無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1000元,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5000元。
為防止發卡機構無償占用卡的殘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記名商業預付卡不設有效期,無記名商業預付卡有效期不低於3年。超過有效期有資金余額的,發卡機構應當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
前兩個問題的答案可以在上述意見中找到。關於非法集資的問題,由於商業預付卡的發行正在逐步納入法律規制的範圍,因此不應認定為非法集資。
2.商務部剛剛頒布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自2012 11起正式實施。
《管理辦法》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司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5號,以下簡稱國辦25號文件)首次針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發布的部門規章。《管理辦法》的出臺,對於加強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預付卡市場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管理辦法》以防範資金風險、保護消費者權益和推進反腐倡廉為核心目標,以“分類監管、屬地管理、動態監控、風險控制”為總體思路,旨在全面實現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的管理。
《管理辦法》以備案制為基礎,對發卡企業按照規模和屬性進行分類,不同類型的發卡企業由省、市、縣級商務主管部門進行管理。《管理辦法》細化了國務院25號文件提出的實名購卡、非現金購卡、限量購卡三項制度,對購卡協議、信息保密、退卡退費等作出了具體規定。《管理辦法》設置了墊付資金存管制度,規定大型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應將部分墊付資金委托商業銀行監管,並設定墊付資金余額上限,旨在遏制發卡企業過度濫發,降低墊付資金風險。
《管理辦法》要求商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信息系統”,動態監控發卡企業信息,重點加強單用途預付卡業務流程管理。《管理辦法》明確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的管理職責,規定了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範圍、受理舉報和投訴的方式以及不同違法行為下的處罰機關和方式。此外,《管理辦法》還規定了公示企業違法信息等措施,讓相關利益方及時了解發卡企業狀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