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簡單介紹壹下
1,法律論證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論證包括立法論證和司法論證。所謂立法論證,是指在立法過程中對擬制定的法律條文進行論證;司法論證是指在司法過程中根據法律規定對案件或事實進行裁判的法律依據和法律責任的論證,既包括法律訴訟中的法律論證。
2.還包括作為法律咨詢服務的法律論證。狹義的法律論證是指訴訟當事人運用證據來確定案件事實並得出結論的思維過程。法律論證是法律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論證有三個主體,即起訴、辯護和審判。
二、主體
1.法律論證是法律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論證有三個主體(參與者),即起訴、辯護和審判。以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為例,在刑事訴訟中,三個論證主體分別是檢察官(起訴)、被告人(辯護)和法官(審判)。
2.在民事訴訟中,三個論證主體是原告(起訴)、被告(辯護)和法官(審判);在行政訴訟中,三個論證主體分別是原告(起訴)、被告(辯護,即國家機關)和法官(審判)。控方的職責是證明自己的主張合法,辯方的職責是反駁對方的主張不合法。
3.裁判長的職責是根據雙方的論據做出符合法律程序和規範的正義的事情,而這個裁決是建立在良好的法律論據之上的。在法庭辯論中,控辯雙方的論點總是因為各自的利益或立場而有所偏頗,尤其是在舉證時,往往只舉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4、而審判應根據訴訟程序設法洞察這些偏見,並設法消除這些偏見,以得到公正的判決並作出具有法律說服力的法律論證。所以我們說的法律論證,其實是壹種對話式的論證,控辯雙方分別代表證明者和反駁者,庭審在對話中代表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