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理論
國際法理論在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事實上,對國際法理論中某些問題的研究並非始於格老秀斯。早在古羅馬時期,就有人研究和討論與戰爭和條約有關的問題。但是,當時人們並沒有嚴格的國際法概念。中世紀時期,從奧古斯丁、阿奎那到布丹,也有關於宣戰、停戰、與敵保持信仰、實行人道主義的討論。然而,國際法作為壹門獨立學科的完整而系統的理論闡述是從格勞秀斯開始的。關於國際法的定義和內容,格老秀斯認為,國際法是“支配國家間交往的法律”,是維護各國共同利益的法律。其目的是維護國際社會的集體安全,正如“壹國的法律以謀求壹國的利益為目的,所以國與國之間必須有法律,這些法律謀求的不是任何壹個國家的利益,而是所有國家的共同利益。”這種法律,我們稱之為國際法。“格老秀斯認為,國際法存在的前提是國家主權。他的主權理論的重點是主權原則主要用於調整國家之間的關系。(不考慮中國誰的權力更大)所謂國家主權是指國家的最高主權,即主權者的行為不受他人意誌或法律支配的權力就是主權。格老秀斯的主權理論是現代國際法和國際關系意義上的主權理論。與人民主權相對的,叫國家主權。主權是壹個國家統壹的道德能力,其最初的來源是基於社會契約,但當人們締結社會契約時,就應該絕對服從主權。格老秀斯認為,國家主權屬於壹個人,所以他反對人民主權,主張主權主權。主權是壹個國家存在的基礎,也是壹個國家成為國際法主體的條件。必須遵循的國際法原則包括:堅持宣戰原則,反對不宣而戰的狡猾行為;在戰爭中堅持人道主義原則,反對殺害婦女兒童等非戰鬥人員,反對殺害放下武器的戰鬥人員;秉承公海自由通行原則,任何國家或個人阻止非武裝船只在公海自由通行都是國際法準則所不允許的。此外,我們必須堅持保護交戰各方外交代表安全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