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況下,飲酒者將承擔法律責任:1。強行飲酒,明知對方不能飲酒或對方有疾病,但在對方已明確表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仍勸對方飲酒,應承擔飲酒造成的壹切責任;
2.明知對方醉酒,已經喪失或者即將喪失控制自己的能力,在無人監護的情況下存在危險,但未將醉酒人安全送達。如果醉酒者發生意外,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如果不勸阻酒駕,就要對其造成的事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九條教唆或者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沒有預見到這種後果,或者認為由於過失可以避免這種後果,都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只有法律規定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受害人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同壹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的,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壹條的規定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責任。但是,侵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只有壹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第三款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