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被繼承人生前處分個人財產,死後生效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可以通過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壹個以上的法定繼承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怎麽立遺囑才算有效?根據《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遺囑必須滿足壹定條件才能生效。遺囑的有效條件包括: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有資格立遺囑。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以脅迫或者欺騙手段訂立的遺囑和偽造的遺囑均為無效遺囑;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即遺囑人不得利用遺囑處分不屬於自己的財產,不得取消或者減少那些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和份額。
(4)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法律規定的遺囑方式有五種:公證遺囑、自書遺囑、書面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其中,公證遺囑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簽名,並標註年、月、日;委托他人以口頭或者錄音方式立遺囑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合格的見證人在場,否則遺囑無效。口頭遺囑只能在緊急情況下使用。另外,如果有幾份遺囑,內容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經公證的遺囑不得以書面、代寫、錄音或口頭遺囑的方式撤銷或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合法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壹百三十四條自擬遺囑應當由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壹百三十五條委托代理人書寫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壹人應當代表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書寫,並由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壹百三十六條印刷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壹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將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以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下來。
第壹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第壹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