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如果要參加拍賣價值較高的不動產、其他財產權利或者動產,競買人應當在拍賣時間前向人民法院預交定金。但申請執行人參與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只是這個法律限制了競拍者,所以如果被執行人的直系親屬交了保證金,應該可以參加拍賣。法院拍賣的房產壹般會比正常房價低三分之壹以上,有的甚至只有正常房價的壹半左右。法院的協助執行書正在辦理產權過戶,房屋拍賣只需要繳納契稅,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和營業稅。
補充:房產法院拍賣流程
1.法院會先做出相應的裁定,然後去房管局查封被執行人的產權。
2.法院會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序。
3.鑒定機構完成鑒定後,將鑒定結果送法院,法院應在作出鑒定報告後五日內將鑒定報告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民事執行財產的規定
第十三條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利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競買人應當在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市場價的5%。
應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的,不得參加投標。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預付的定金抵價,其他競買人預付的定金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競買人。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的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可以確認收到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到場。通知後優先購買權人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