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正式生效。修改後的公司法特別強調公司的經營行為“對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當然,這其中也包含了對中國建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法律和道德要求。
誠實守法,遵守行業規則,應該是建築企業的義務。無論企業規模大小,這項義務都是壹樣的。明眼人壹看就知道,本版(刊)兩案存在相互壓價、串通報價、空掛等諸多不當和異常情況。企業投標項目是為了賺錢,這個錢要“正當取”。遵守市場規則、法律和社會公德,是企業必須自覺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壹切從“功利”出發,以至於不擇手段,這樣的企業還能走多遠?
既是國家法律的要求,也是社會和諧發展的需要,更是建築企業不斷提升“責任競爭力”、做大做強的需要。
要求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大眾的需求,也是企業不斷提升“責任競爭力”、做大做強的需要。
當然,在社會責任的“量”上,要求中小企業和大企業壹樣多是不現實的;但就“質”而言,無論企業大小,都應該具有承擔社會責任的品格。不能壹味指責甲方“手太熱”、“心太黑”。其實很多時候我們的施工企業都習慣了。歸根結底是對社會和自己的不負責任,是違背法律和社會道德要求的。所有企業,無論大小,都應該具備的基本特征。
企業利益,說到底是員工利益,是社會利益。我們的施工企業負責人,我們的項目經理,要對公眾的利益負責,包括參與市場競爭,合理、合法、合理的投標工程。努力將企業建設成為遵守法律、遵循社會道德要求、能夠“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以不斷提高企業的“責任競爭力”。未來市場經濟的競爭將由“責任競爭力”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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