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這種平等意味著服從和服從之間沒有關系。即使當事人在其他方面存在不平等關系(如行政管理關系),在訂立合同時也必須處於平等地位。
2.自願原則:合同當事人有訂立和不訂立合同的自由,有選擇合同當事人、合同形式和合同內容的自由,有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任何擁有公權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乃至國家機關不得非法幹涉。
3.公平原則在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解釋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都要用公平的理念來調整。
4.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房地產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保證各方都能獲得自己的利益,同時不得通過自己的行為損害第三人和社會的利益。
5.合法性原則合同的內容應該合法。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因此,民法典合同的調整範圍是因合同而產生的民事關系。但合同的規定不適用於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系的約定。
合同是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有許多因合同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因此在民法典中調整合同的範圍非常重要,有助於解決民事糾紛的法律原則。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因此,民法典合同的調整範圍是因合同而產生的民事關系。但合同的規定不適用於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系的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3條* * *合同系列的調整範圍本系列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的定義及身份關系協議的法律適用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