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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日,某建築公司分別致函水泥廠A和水泥廠B購買壹批水泥。內容如下

(1)本案中,水泥廠A發給建築公司的信函,建築公司發給水泥廠A的第二封信函,水泥廠B發給建築公司的信函都是要約,因為根據合同法規定,要約是對方以訂立合同為目的而接受的。上述函件符合要約的要求,建設公司向水泥廠A和水泥廠B發出的函件在合同法上稱為“要約邀請”。

(2)合同不可否認。因為水泥廠給建築公司的答復是對要約的承諾,買賣合同已經有效成立。建築公司向壹家水泥廠發出的表示不從該廠購買水泥的信函是壹種撤銷要約的形式。

意思是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應當在承諾發出之前到達受要約人,而承諾在16年4月到達A水泥廠時已經發出,因此該表示不能妨礙合同的效力。

擴展數據:

國際商法是壹門國際視野下的法律與商業知識交叉的復合型學科,是專門研究國際商事交易中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學科。國際商法涉及公司法、合夥法、合同法、金融法、票據法、國際貿易法、外國投資法、商事仲裁法等法學學科的基本原理和知識的運用。國際商法作為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涉及不同法律體系中營利性國際商事主體的商事交易。國際商法的地位本質上是國際商法與相關法律部門的關系,即調整國際經濟關系法律規範的部門分類。根據壹般法學理論,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是法律規範的調整對象,其次是法律的調整方法,主要是刑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區分標準。事實上,持有這種雙重劃分標準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因為法律調整的方法歸根結底來源於法律調整的對象,法律調整對象的性質和特點決定了法律調整的方法和法律規範的性質和特點。刑法的任務是調整由犯罪引起的社會關系,刑法的調整方法(刑罰)是由這種需要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殊性質決定的。因此,法律部門的劃分必須堅持統壹的標準,否則會導致邏輯混亂,根本標準只有壹個,即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任何調整同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都構成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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