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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取水點之間的距離是否影響取水?如果是,會影響到哪方面的飲水?

第壹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地下水的管理和保護,促進地下水的可持續利用,保護和恢復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水的勘查、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和地下水汙染防治。

本條例所稱地下水,是指地表以下的水(包括地熱水和礦泉水)。

第三條(基本原則)地下水的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應當全面規劃,保護優先,高效利用,合理儲存,防治汙染,加強監測,嚴格管理,實行取水總量和水位控制制度。

第四條(管理體制)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下水的統壹管理和監督。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下水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地下水有關的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地下水管理和監督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統壹管理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與地下水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將地下水的管理和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采取措施嚴格控制開采,防止汙染,保持合理的地下水位,保護地下水質量。

第六條(開發利用主體責任)開發利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安全管理,涵養和保護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汙染。因非法開采或者不當開采造成地下水損害或者汙染的,或者因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管理、使用不當造成他人生命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公眾參與和表彰)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和汙染地下水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對損害和汙染地下水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對在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第八條(鼓勵和支持)國家鼓勵和支持先進的地下水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應用,加強地下水節約和保護的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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