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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是如何規定臨時用工的?有必要簽勞動合同,交社保嗎?如果不需要賠付,工傷後怎麽辦?

臨時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擴展數據

《勞動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壹定工作期限。”用人單位招用臨時崗位勞動者,勞動合同期限可以有差異,但必須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目前,由於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壹步深化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靈活就業人員逐漸增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職工按小時計酬,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幹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壹般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壹個月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因此,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靈活就業人員要求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是合理的,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

參考:百度百科《勞動法》

參考:百度百科-臨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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