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1,制作環保執法文書是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表達意誌的體現,不是個人的任意行為。具體承擔執法文書起草工作的人稱為執筆人。寫作者寫完之後,經寫作者所在單位有關領導審核批準,才能生效。
因此,制作環保執法文書的主體只能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其他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制作環保執法文書。制定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主體必須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即依法設立的,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環境保護職權和承擔特定義務的國家機關。
環保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管轄範圍有壹定的職權劃分。因此,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在法定職權範圍內發放環境保護執法證件。凡超越自身職權出具的環保執法文書,不僅無效,給當事人或他人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環境保護執法文書必須按照特定的樣式。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樣式,包括體例、結構和格式,以及法律用語。
不同的內容有特定的書面形式和法律格式,必要的內容和特殊的法律術語。環保執法文書應根據具體內容和目的,選擇相應的樣式和格式,不得隨意混用。使用復議文書的,不能使用行政處罰文書,不能將“決定”寫成“裁定”。
即使是紙張也有其特殊的要求,對制作文件所用紙張的大小、質量、顏色都有嚴格的規定,不能隨意使用。這種固定的格式和紙質規定,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法定職權的權威要求,是依法行政的保障。
環保執法文書的語言要求不同於壹般文體。盡量使用法語和法語,做到語言嚴謹、準確、莊重、簡潔、清晰、流暢。
3、制作環境保護執法文書應當經過特定的程序。制定和頒發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機關是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部門,文書的具體作者只是作為作者或執法人員完成執法文書的起草工作。所以作者寫完之後,壹定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最後定稿,做成。
有些文件不履行法定程序就不能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擴展數據: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1)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證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類型的行政處罰。
百度百科-環境行政執法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