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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征用的法律規定

關於土地征用的法律規定如下:

1,軍事外交需求;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的土地;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事業、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的土地;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的土地;

5、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的土地;

6.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土地征用程序的法律規定是:

1,發布征地公告,組織聽證;

2、地籍調查、地上附著物登記和確認;

3.擬定壹書四圖,發布征地公告;

4.擬定補償安置方案,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5、根據群眾意見修改補償安置方案,落實征地補償。

綜上,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也可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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