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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旦發生醫療事故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采取哪些途徑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糾紛?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即和解。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在中國,解決醫療糾紛有三種方式,即和解、調解和訴訟。1、和解(協商)醫療糾紛發生後,患者與醫院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能夠達成和解協議的,應當承認和解協議的效力。《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的,應當達成協議。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的基本情況、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和協商確定的賠償金額,並由雙方簽字。和解應註意以下問題:(1)醫患和解應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只能協商民事責任,不能逃避醫院及涉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2)參與和解的患者必須與醫院有直接利害關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依法承擔民事義務,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其監護人、繼承人、代理人等。(3)參與和解的醫院必須由醫院法定代表人即院長代表,其代表醫院的行為應被認定為合法有效。其他醫院人員參與和解的,必須持有加蓋醫院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其和解行為合法有效。2.調解(衛生行政部門等第三方介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已經認定為醫療事故的,經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應當遵循雙方自願的原則,賠償金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經調解,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雙方都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壹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由此可見,如果已經認定為醫療事故,可以請求衛生行政部門介入調解雙方的糾紛。3.訴訟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者醫療過錯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由醫學會進行,醫療過錯鑒定由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不是醫療糾紛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在舉證責任方面,患者對患者與醫院之間的關系及損害後果承擔舉證責任,醫院對醫療行為的過錯及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在案由選擇上,醫療糾紛涉及的案由主要有三類,包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部分案件還可以以普通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作為案由。在實踐中,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案由。那麽,醫患雙方已經達成和解或調解協議,還能提起訴訟嗎?應該說,醫患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的和解、調解協議,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就應該被認定為具有法律效力,但該協議對法院審理案件沒有約束力,不能產生、剝奪或限制壹方當事人訴權的法律效力,所以如果達成和解、調解協議,也是可以提起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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