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都屬於特定車輛。車輛在行駛途中,如果發現正在執行任務,要及時避讓。如果他們在回避時違規,可以投訴,然後撤銷。因交通信號燈損壞而造成的違章,如果交通信號燈失靈,不能正常使用,只需向交通隊提供信號燈失靈的依據,就可以請求撤銷違章;因避讓故障車、事故車造成違章的,在行駛過程中因避讓故障車、事故車被電子眼拍到壓線的,可以通過交涉撤銷扣分、罰款的獎懲,但必須向交通隊提供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在其前方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超車或者占用對向車道,不得與等候車輛穿插行駛。
在車道較少的路段、交叉路口停車時,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停車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采取緊急制動措施。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得超車:
(壹)前車正在左轉、掉頭、超車的;
(2)有可能遇到迎面駛來的汽車;
(三)前車是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或者工程救險車;
(四)通過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城市交通路段以及其他不具備超車條件的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