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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民事賠償的訴訟時效

法律主觀性:

(壹)火災民事賠償原則l、全額賠償原則。2.考慮責任人賠償能力的原則。3.財產補償原則。4.其他補償原則。(二)火災損害民事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火災事故發生後,當事人之間形成了火災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火災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主體是火災損害賠償的主體。(三)火災事故民事賠償範圍1。火災事故中的人身損害賠償主要包括對生命健康權的損害。對此,應當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壹般範圍確定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器械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2.物質損害賠償這裏的物質損害是指財產損失,分為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火災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是指因燃燒、燒損、吸煙和滅火過程中的拆除、火災造成的水損害和汙染等造成的損失。每次火災的直接財產損失應包括房屋、構築物、設備和其他財產的損失。3.精神損害賠償火災在這種極其恐怖的環境中引起的心理壓力和生理反應,會導致人對環境的適應能力和應對能力瞬間下降。如果這種應激狀態持續下去,火災中人的判斷和分析能力會不斷下降,更嚴重的會喪失理智,造成其他不良後果。火災不僅造成了人員傷亡和物質損失,也對遇難者家屬、災難幸存者、災難現場救援人員乃至整個社會造成了無形的心理傷害。

法律客觀性:

《民法》第188條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公民權利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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