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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司法拘留程序。

法律主觀性:

如何執行司法羈押、拘留在執行過程中,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根據基層法院執行工作經驗,認為司法羈押應註意以下五個方面:1、拒不履行義務的必要性。這是行政機關作出拘留裁決的先決條件。如果被拘留者不拒絕履行義務,就不能拘留,這是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在實際執行中,壹些被執行人把拘留變成了壹種執行手段。在沒有詳細調查當事人財產或者采取查封、扣押、拍賣等措施的情況下,以扣押作為檢驗被執行人履行能力或者向申請人作出說明的方式,違反法定程序,是嚴重錯誤。2、經院長批準。司法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在執行中存在重大問題,應經三名以上執行人員討論,並報我院院長批準。實踐中,是否對某人適用拘留往往由承辦人個人決定,法律規定的程序只是名義上的。同時,高管先行動再行動的情況也經常出現,人被拘留了,院長卻沒有簽字批準。當然,如果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遇到暴力抗拒或者阻撓執行,可以立即采取拘留程序,但必須立即報院長批準。3.異地羈押應當遵守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請求法院協助執行。這是對異地羈押的限制性規定。實踐中,有些法院為了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可能會去異地羈押自己。壹不小心就會激化矛盾,被圍攻,被執行人的身體和設備就會受到非法侵害。因此,在異地羈押之前,要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情況,積極爭取當地法院的配合和協助。4.告知被拘留者他們的合法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被拘留人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執行人應當明確告知被執行人上述權利。另壹方面,雖然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應當告知被執行人的家屬,但是將被執行人被拘留的原因和理由以及拘留地點告知家屬,應當具有現實意義。而這壹點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5.提前終止拘留的理由必須合理。根據規定,羈押期間,被羈押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羈押。但把承認和改正錯誤作為解除拘留的唯壹條件,則過於籠統。有的法院只要被執行人出具書面悔過書,就會提前解除拘留,有的法院要求被執行人象征性地履行壹部分義務。為了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應當進壹步嚴格執行提前解除羈押的決定。對於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只有在被羈押人完全履行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後,才能解除羈押;對於其他阻礙執行的在押人員,壹般不提前釋放。總之,司法羈押既不是執行的手段和措施,也不是解決執行難的靈丹妙藥。在實際應用過程中,還包含著壹個法律價值追求的問題。我們要正確理解,切實把握法律的精髓,在執行中正確適用司法拘留,打擊和懲治阻撓民事訴訟的違法人員,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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