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雇主公司A與施工隊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不存在支付工程款的義務。
第二,雇主公司已經向分包商B公司支付了合同款,履行了合同義務。施工隊不能主張代位權。
第三,只有在違法分包、違法分包的情況下,發包人公司才會在未支付工程款的範圍內向施工方承擔合同責任。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承包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未支付的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方承擔責任。
擴展數據:
2019年10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自2019年2月3日起施行。
針對建築市場的新變化、司法實踐中的新問題、管理政策的新突破,該司法解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設工程價款的結算、建設工程的鑒定、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實際施工人的權利保護等作出了規定。
在對實際施工人的權利保護方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應當追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為第三人;規定在查明發包人拖欠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數額後,在所拖欠的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內,判定發包人對實際施工人負責。
同時,司法解釋還規定,實際施工人有權向用人單位提起代位訴訟,以進壹步加強對農民工和其他施工人員的權益保護。
關於施工合同無效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司法解釋規定,損失大小無法確定,壹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判決。
關於借用資質簽訂施工合同的民事責任,司法解釋規定,無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企業的名義簽訂施工合同的,發包人有權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對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範圍,司法解釋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範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建設工程價款範圍的規定確定,包括承包人應當獲得的利潤。
為了加強對農民工和其他建築工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司法解釋還對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進行了限制,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不得損害建築工人的利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