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嚴格控制民用爆炸物品的十項規定
二、嚴格對涉爆單位的風險評估和監督檢查。建立涉爆單位風險評估和分級預警檢查機制,定期評估涉爆單位安全風險因素、安全資質條件和安全管理狀況,確定安全預警等級,將安全風險高的涉爆單位列為監管重點,加大專項監管、突擊檢查和隨機檢查的頻率和力度,提前查處違法行為。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範措施不落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安全資質條件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依法吊銷許可證。
三是對爆破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的培訓、考核和動態控制。爆破作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爆破作業人員上崗前強制培訓、年度強制培訓和違章強制培訓制度,定期對本單位爆破作業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安全技能和崗位風險的教育和培訓。公安機關對爆破作業人員嚴格審查發證,定期組織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風險排查,運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對爆破作業人員的動態管控。發現有法律禁止的就業情形的,應當註銷許可證;發現可疑行為,暫停接觸民用爆炸物品;發現違法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