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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是:

1,顯示執法狀態;

2.收集證據;

3、告知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依法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4、聽取陳述和申辯,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予以采納;

5、填寫處罰決定書,待處罰;

6、當場查獲的,填寫收據,予以處罰;不當場收繳的,通知被處罰人限期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實施地公安機關管轄。由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賣淫、嫖娼、賭博、毒品案件除外。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則:

1,合法、公正、公開、及時。

2.教育與懲罰相結合。

通過懲罰違法的行政相對人,進行思想教育,使其從思想上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使其以後不再違法,從而達到教育的目的。

綜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派出所或者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在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當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的過程、時間和離開時間。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其他依法可以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十八條

當場處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壹)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

(二)收集證據;

(三)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違法行為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四)充分聽取違法者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五)當場填寫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六)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不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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