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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二審判決,下壹步該怎麽辦?

二審判決後不服的解決途徑有三種:1,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訴訟時效為六個月。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2.向檢察院申請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3、向人大信訪部門反映。

法律分析

當事人對二審判決不服的,可以準備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到檢察院申請抗訴,向人大來訪部門反映。但直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是最簡便的方式。壹般申請通過就可以立案了。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在再審決定之前,原判決的執行絕不會停止。什麽都沒有死。上級法院認為重大的,可以作出裁定,中止原生效判決的執行,等待再審結果,雖然沒有再審裁定。也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也可以向媒體、人大、黨委等投訴。,推動上級法院再審。這是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抗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壹的,可以報請下壹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由下壹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判,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壹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再審,或者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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