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第五條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按照《重慶市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執行。
《重慶市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征用土地,建設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各種經營性用地、牧地、果園地、養殖水面按耕地計算,其他非耕地2畝折算為1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下同)在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市區耕地在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由市人民政府統壹確定;市區外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由鄉鎮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菜地、糧食良種場、特種魚塘在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按被征收前三年耕地平均年產值的1.2倍至1.5倍計算,下同)。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用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地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人均耕地數量等於耕地面積與非耕地面積之和的0.5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