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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命啊!財產分割案例分析

1.本案的主要法律問題是夫妻之間的財產分割。

2.根據我國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意見如下:婚前所有房屋、從部隊帶回的復員費及其他個人物品歸李所有;黃的遺贈收入65,438+05,000元及個人專用物品歸其所有,其存款30,000元、李的投資20,000元、其經營中形成的債權及家用電器歸雙方所有,原則上均分。

3.夫妻財產關系因婚姻關系的建立而產生。壹旦夫妻關系終止,夫妻財產關系也隨之消滅。夫妻財產關系壹般包括夫妻財產所有權、夫妻扶養關系和夫妻繼承權。其中,夫妻財產所有權是財產關系的核心,夫妻財產制是其法律表現形式。我國現行婚姻法既規定了法定財產制,也規定了約定財產制。從實際情況看,法定財產制占絕大多數,但約定財產制逐漸被人們接受。

本案中,雙方未約定婚前或婚後的財產歸屬,因此適用法定財產制。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壹致,判決首先要區分夫妻所有的財產和個人所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7條和第18條的規定,夫妻共有的財產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者雙方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知識產權所得,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未確定為壹方所有的財產;夫妻個人財產包括:壹方的婚前財產、壹方因身體傷害致殘的醫療費和生活補助費、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夫妻壹方的財產、壹方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應當屬於另壹方的財產。

本案中,壹套壹居室房屋婚前歸李所有,從部隊帶回的復員費屬於“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黃聲稱* * *有財產沒有法律依據。黃叔叔的遺產命名為黃的,李主張* * *有財產,無法律依據。存款雖在黃名下,但不能認定為她所有;李獲得的賠償金及其形成的債權屬於婚後所得,也應歸雙方所有;家用電器為婚後雙方共同購買,應納入* * * *範圍,個人專用衣物依法歸其所有。人民法院的認定符合事實,於法有據。

(本案例源於壹個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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