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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科學、合理、安全、可靠,以保障公眾健康為目的。第二十五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性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強制性食品標準。

1.《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標準有哪些規定?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科學、合理、安全、可靠,以保障公眾健康為目的。

第二十五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性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強制性食品標準。

第二十六條對食品安全標準進行詳細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汙染物限量的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要求;

(四)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相關的標簽、標誌和說明書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相關的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

(八)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

食品中農藥殘留和獸藥殘留限量以及檢驗方法和程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畜禽屠宰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規定,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和有關部門的意見。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審查批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組成,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進行審查。

第二十九條規定,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後,地方標準應當廢止。

第三十條規定,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適用於本企業,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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