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中心線的道路、狹窄的道路、橋梁上通過車輛時,必須減速靠右行駛,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有障礙的路段,無障礙方先行;但是,當有障礙的壹方已經進入了有障礙的道路,而無障礙的壹方沒有時,有障礙的壹方將先走。這壹條款可以理解為窄路和寬路都適用。在狹窄的斜坡上,上坡的壹邊先走;但當下坡側已經到了半程,上坡側還沒上坡時,下坡側先走。狹窄的山路,不靠山的先走。夜間在距離迎面來車150m處更換有標誌的會車燈,在狹窄道路、橋梁、非機動車上下車時使用會車燈。
會面時的註意事項:
開會前要觀察迎面而來的車、路、交通狀況,適當選擇開會地點。通過時適當降低車速,穩住方向盤,兩車間保持足夠的橫向距離。汽車之間的橫向距離與車速有關。車速越快,所需的距離越大。
如果在視線較好、路面較寬的道路上遇到汽車,如果橫向安全距離較大,根據交通情況,可以不減速。上寬(6-7m)的路,要提前選好路口地點,盡量選擇寬的路段。同時,根據來車的速度和與路口的距離,控制好車速,過往車車速壹般應降低到30 km/h以下。
總結壹下,路上有障礙,無障礙方先走,無障礙方後走,這是最基本的禮儀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在沒有中央隔離設施或者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對向駛來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減速靠右行駛,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二)在有障礙的道路上,無障礙的壹方先行;但當有障礙的壹方已進入障礙路段,無障礙的壹方未進入時,有障礙的壹方先走;
(3)在窄坡上,上坡側先走;但是,當下坡的壹方已經走到半路,上坡的壹方還沒有上坡的時候,下坡的壹方先走;
(四)在狹窄的山路上,不靠山的壹方先行;
(5)夜間通行時,在距離對向來車150米處使用近光,在狹窄道路、橋梁上與非機動車會車時使用近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