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象元素:
(1)非法采供血、制造、供應血液制品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
(2)本罪的客體是血液及血液制品。所謂血液,是指血液制品生產中使用的全血、成分血和原料血漿。其中,原料血漿是指單采血漿站采集的、用作血液制品生產原料的血漿。所謂血液制品,是指各種人體血漿蛋白制品。具體而言,是指通過適當的方法將人血的不同成分從供體中分離出來,使之能夠根據不同的需要輸送給患者或用於其他用途而制成的各種制劑。血液制品主要有人免疫球蛋白、人胎盤白蛋白、人胎兒免疫球蛋白、凍幹健康血漿等。
2、客觀要素:
(1)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造、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對人體健康有危害的行為;
(2)行為人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生產、供應血液制品,客觀上必須對人體健康有危害。也就是說,行為人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生產、供應血液制品的行為,只有與他人身體健康處於被侵害的危險狀態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才能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單位不能構成本罪。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生產、供應血液制品,可以由依法設立的血站、單采血漿站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的工作人員實施,也可以由不具備采集、供應血液或者生產、供應血液制品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實施。但由於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而不能由單位構成,所以對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制品,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主觀上,本罪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違反了相關的操作規範,或者明知自己沒有資格從事采供血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活動,而決心去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法采供血罪,制造、供應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配制、供應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制品,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采供血、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中的意外傷害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供血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未按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反其他操作規程,造成危害他人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