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壹百壹十壹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制止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新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註意原第六十三條僅為經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顯然這裏沒有提到股東的派生訴訟,說的都是股東的直接訴訟!派生訴訟是2005年新《公司法》中的新規定,是152條的後半部分。所謂派生訴訟,就是股東沒有資格起訴,因為公司是獨立法人,有法定代表人。妳的股東憑什麽代表公司起訴?但是現在法律給了妳這個權利,這叫推導。直接訴訟就是公司董事或高管侵犯了妳股東的合法權益,妳為了自己的小份額利益而起訴。派生訴訟是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起訴損害公司的人(這時股東相當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董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或高管人員。第152條,概括地說: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的,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請求監事會起訴;如果監事損害了公司,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請求董事會起訴。註意,這裏的起訴是由符合條件的股東以公司名義向董事會或監事會書面提起訴訟,被告是損害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或監事。但是在現實中,高管和高東的利益往往具有相同的、牽連的、連帶的利益,所以當妳的股東要求提起訴訟時,很可能被置之不理,於是就會有下面的衍生訴訟,即如果無視股東的要求提起訴訟,或者超過30天沒有提起訴訟,股東可以直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或者因為情況緊急,不馬上起訴會遭受很大損失。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以個人名義直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無需經過上述書面請求階段,直接!這裏的壹些細節規定妳可以自己去看。比如有限責任公司是全體股東的資格,股份有限公司是連續180天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股份的股東的資格。.....妳問的改進是什麽?原第111條與新第153條相比,顯然股東直接訴訟的範圍更廣。第153條說任何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人都可以提起訴訟,而第111條對公司章程沒有任何規定,第111條只說妳可以提起訴訟制止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妳還好嗎?呵呵,先問是直接還是派生的,顯然是直接的,看來妳沒搞清楚派生訴訟的概念!我們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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