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實際履行貨幣債務的壹方不支付價款、報酬、租金或者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貨幣債務的,對方可以催告。
2.買方的義務是什麽?
1,付出代價。
支付價款是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並轉移其所有權的相應條件。買賣合同約定標的物價格的,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金額、時間和地點履行義務。即使買賣合同當事人對價格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合同也不成立,可以通過相關法律規定確定標的物的價格。有兩種付款方式。對於零售或小生意,可在標的物交付時壹次性支付結算,即“壹手交錢,壹手交貨”的支付方式。另壹種是不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支付甚至不結算的大宗貨物買賣價款的方式。
2.檢查義務。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的,應當及時檢驗。買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檢驗義務的,壹旦標的物存在瑕疵,可以不再要求出賣人對交付的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
買賣雙方在履行檢驗義務時,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他人履行。雙方對檢驗標的物的地點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壹般應當在交貨地檢驗。對於檢驗費的負擔,雙方有約定的,也應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標的物合格的,由買受人承擔;如果標的物不合格,檢驗費用由賣方承擔。
3.通知義務。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逾期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經檢驗,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買受人逾期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出賣人明知所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所以買受人不受通知時間的限制。
綜上所述,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有多種形式。事實上,如果買受人在出賣人催告後未能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同價款,即使出賣人單方面解除買賣合同,仍可追究其違約責任。所以如果買家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付款,壹定要和賣家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