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理學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現象的過程中,根據不同的標準將法律分為不同的類別。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劃分就是其中之壹。壹般來說,根據法律條文內容的不同,可以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在早期法理學中,實體法和程序法之間沒有概念上的區別。但在實踐中,該程序被法院廣泛用於解決糾紛。隨著程序法概念的出現,形成了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分類。需要指出的是,在概念的分類和理解上,程序法不能等同於程序法,因為程序法是個大概念,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選舉規則和議事規則,還有行政程序法、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同時,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劃分是對理解、分析和研究法律現象的法律概括。在認識和實踐中,這種劃分並不是絕對的,不能機械地、形而上學地理解兩者的劃分關系。法律規範體系的實際情況是,實體法中往往有壹些程序性的規定。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實體法,但其中的壹些條款規定了相關程序。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備案不影響法律生效。”又如第四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如立法會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的多數再次通過原法案,行政長官必須在壹個月內簽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程序法往往規定了有關國家機關和程序參與者的職權、權利、責任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條立法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