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職權是指行政機關行使的職權必須由法律規定,任何機關不得超越法律的授權。其特征包括:行政機關的設立具有法律依據,行政機關的權力來源於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在授權範圍內行使權力符合法律的規定,即主體合法、授權明確、行使權力的主體合法或主體合法、適用合法、程序合法。
職權法定原則是行政機關行使法定職權時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是行政機關、具有行政職能的授權組織和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行為的首要前提。行政權力是行政機關或公務員為實現特定行政目的、履行法定職責而擁有的權力。其持有人是行政機關或公務員,是行政機關或公務員依法從事某種活動的資格或能力。行政權具有強制性、單邊性、優先性等國家行政權的壹般屬性,但其最重要的屬性是合法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
(7)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選舉;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壹)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準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