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裁員的法律規定

裁員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這裏的“報告”僅指說明,沒有批準的意思。“優先就業”是指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就業。

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有兩個法定條件,只要滿足其中壹個,就可以實施經濟性裁員:

壹是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法定重整期間”是指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破產程序,調整債務,對企業進行重整,以恢復其清償債務能力的壹種重新確立的破產制度。企業經營不善,難以清償到期債務的,可以由債權人申請破產。如果企業只是遇到暫時的困難,經營壹段時間後能夠恢復償債能力,企業可以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法院將宣布進入整頓期。在我國,整頓是由已申請破產的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並主持的。如果企業在整頓期結束時仍不能清償債務,法院將宣布企業破產。“進入法律整頓期”說明企業經營非常困難。

二是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員的。

裁員是對員工的集中辭退,所以不適用與員工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部分條件。同時,由於裁員往往涉及面積較大,在程序上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

因為裁員是用人單位造成的,勞動者沒有過錯,所以勞動者符合下列四個條件之壹的,不得裁員:

(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014 12 31,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企業裁減人員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稿明確禁止六類裁員,包括孕期女職工和本單位患職業病的職工。

與1994《企業經濟性裁員條例》規定的四類情形相比,此次意見稿禁止裁員的範圍擴大至六類。

與1994的規定相比,禁止裁員的兩類是“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離崗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和“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 上一篇:想知道黃金等貴金屬是否可以退換的法律規定?如果有,能告訴我規定是什麽嗎?
  • 下一篇:嚴格公正司法,深化司法體制綜合改革,全面準確落實什麽,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