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證據的相關性
1.證據和要證明的事實之間壹定有某種聯系。證據根據聯系的緊密程度可以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庭審中,部分當事人質證證據時,稱證據與本案無關。其實這種說法是不準確的。應該說,證據與壹方當事人(原告或被告、第三人)所要證明的事實沒有關聯性。
2.每個案件都有要證明的事實,在不同的訴訟階段,要證明的事實因案而異,甚至因案而異。只有壹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不屬於本案待證事實,才能說該證據與本案無關。
二、證據保全申請書應包括:
1、當事人姓名、當事人為什麽要提起訴訟等基本信息;
2、什麽是證據保全申請,在哪裏可以拿到;
3、證據能夠證明誰犯了什麽罪,或者證據能夠證明被告對當事人有任何侵害;
4.為什麽要申請證據保全?在這壹部分,應當說明需要保全的證據有被銷毀或者以後無法取得的風險。不能陳述的,當事人應當記下具體原因。
第三,證據不足主要有三個原因:
1,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
2.因客觀原因無法收集證據的;
3.辦案人員的原因導致證據不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行政機關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