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法院應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偵查。但根據民事法律規範,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繼續審理。
2.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且涉嫌犯罪案件所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和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第壹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待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3.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不構成民事責任,比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或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單位作為民事被告沒有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法院應當全案移送。
全案移送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按照以下移送方式處理:
1)人民法院認為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但不屬於民事糾紛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壹條的規定,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2)在審理過程中,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將相關材料告知法院。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犯罪嫌疑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
在全案已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情況下,當事人在上述機關偵查期間以同壹理由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