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三無產品”的處罰包括:
1,責令改正。
2、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如果帶包裝的產品標簽不符合規定,情節嚴重的,有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也要沒收。
3、沒收非法所得(違法所得)。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賠償。因生產者原因造成產品缺陷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產品缺陷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消費者既可以要求銷售者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生產者承擔責任。另外,銷售“三無產品”屬於欺詐行為,可以要求三倍賠償。
如果他們因銷售三無產品被起訴,法院會怎麽處理?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經營者因銷售三無產品被起訴,法院如何判決要看具體案件。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壹般會判定經營者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a)貨物或服務有缺陷;
(二)商品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且銷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商品標準;
(四)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條件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六)出售的商品數量不足;
(七)服務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未盡到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